公司取得上市公司的红利,是否要交企业所得税?

我公司正筹备上市,但由于自然人股东人数过多,拟成立持股公司的方式吸纳部分小额的自然人股东(简称小股东),即小股东持持股公司股份,持股公司持上市公司股份。现在问题是上市公司是高新企业,享受15%企业所得税率,而即将成立的持股公司肯定是25%的所得税率,按照新税法,是否要补交10%企业所得税
持股公司在取得上市公司的分红时是否还要再补报10%的企业所得税(25%-15%)

不需要。上市公司在分红前已为这部分利润交过企业所得税了,所以股东公司不用再交税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拓展资料;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送股、配股是否免交企业所得税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2、根据上述规定,如果企业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超过12个月的,因为持有股票而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是可以享受税收优惠的。如果企业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的,因为持有股票而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是不能享受税收优惠的。
  
3、企业的现金分红与送股均属于股息、红利的范畴,而配股则不属于股息、红利的范畴。因而《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中有称的“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包括了企业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超过12个月的而获得现金分红与送股,但是却不包括配股。如果上市公司给投资者的是送股,那么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即“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前款所称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应当按照股本的公允价值确定股息收入。
  
4、至于配股,不属于股息、红利的范围,而属于企业现有股东对新发股票的优先取舍权,即可以保护现有股东合法的优先购买权。配股的一大特点,就是新股的价格是按照发行公告发布时的股票市价作一定的折价处理来确定的。因而综合现行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其成本,应当为实际购买价以及在购买过程中所支付的相关税费,如手续费和佣金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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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10-31
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第2个回答  2010-08-09
是高新企业,享受15%企业所得税率。持股公司按25%的所得税率纳税
第3个回答  2010-08-09
按照税法的相关规定,是要补交所得税的;
在公司上市时成立持股公司的思路不是个好思路;
持股公司卖掉股票的时候还是要交资本利得税的,再分配给自然人,还是要交税的
第4个回答  推荐于2016-07-25
2008年1月1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后,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已不再征收企业所得税,不管所得税率是否相同,也就是不存在补税的问题了。而且现在投资损失的话还可以抵扣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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