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个人投资产生的一系列法律问题,请帮忙解答解答。谢谢谢谢!

甲在2006年投入20万元到乙手中做投资生意(类似反利的集资生意),双方当时本着自愿的原则未签订任何协议、合同,只是乙在收到甲投入的20万元时给乙写了一张收据“×年×月×日投资款20万元”当时连名字也没写,之后投资失败,本利无返。甲凭当时乙写的收据多次去乙家闹、要钱,乙在06--09年1月分几次总共还给了甲11万元,乙在每次收到甲给的钱后都写一张收据“收到×××归还投资款××元”之后再未给甲钱,乙说投资都是自愿,即使要还钱,应该每人担一半,也还给了甲一半,让甲等法院判决后再来。甲多次去闹未果,今年7月,甲方从社会上雇用黑社会来乙家恐吓、威胁,要钱(总共8次);8月4日,甲将乙夫妇告上法院,理由是乙借其钱多次催要未还,现责令乙归还本金及利息11余万元。请问:1、甲的这种投资受不受法律保护?2、甲的起诉会赢吗?3、甲作为一个国家干部这样公开雇用黑社会威胁、恐吓算不算违法?如果去起诉乙或者去上级机关请求处分甲应采用何种方式?找哪个部门?4、乙在这个事件中除了集资还有别的过错吗?

1、首先,应当确定乙方是否属于非法集资。非法集资的特点是向不特定的对象承诺较高的回报。在本案中,乙方似乎也不存在非法集资行为。就算乙方是非法集资,甲方也应当通过向公安机关报案的方式进行处理,而不能通过恐吓威胁等非法途径处理。
2、假定当事人确实是有投资项目,则甲乙双方应当是委托关系,即甲方委托乙方从事投资行为。委托的法律后果是——委托人承担受托人在委托范围内的一切法律责任。
3、甲方的诉求的前提是,甲乙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在本案中,无论形式要件“收据”还是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意思(根据案情介绍),都没有借贷行为的存在。从证据法上来说,甲方负有存在借贷关系的举证责任。而仅凭一张收据(上面还写明了是投资款”)是无法证明双方存在借贷法律关系的。
4、根据公务员法,国家公务员是不能从事盈利性活动的(第五十三条),中央也有政策规定党政干部不能从事营利性活动。他的这种投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5、法律之外的行政投诉你可以找纪检监察部门(甲所在部门的或同级人民政府的),当然,实际效果就要看甲有没有很硬的后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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