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在2006年投入20万元到乙手中做投资生意(类似反利的集资生意),双方当时本着自愿的原则未签订任何协议、合同,只是乙在收到甲投入的20万元时给乙写了一张收据“×年×月×日投资款20万元”当时连名字也没写,之后投资失败,本利无返。甲凭当时乙写的收据多次去乙家闹、要钱,乙在06--09年1月分几次总共还给了甲11万元,乙在每次收到甲给的钱后都写一张收据“收到×××归还投资款××元”之后再未给甲钱,乙说投资都是自愿,即使要还钱,应该每人担一半,也还给了甲一半,让甲等法院判决后再来。甲多次去闹未果,今年7月,甲方从社会上雇用黑社会来乙家恐吓、威胁,要钱(总共8次);8月4日,甲将乙夫妇告上法院,理由是乙借其钱多次催要未还,现责令乙归还本金及利息11余万元。请问:1、甲的这种投资受不受法律保护?2、甲的起诉会赢吗?3、甲作为一个国家干部这样公开雇用黑社会威胁、恐吓算不算违法?如果去起诉乙或者去上级机关请求处分甲应采用何种方式?找哪个部门?4、乙在这个事件中除了集资还有别的过错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