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如题所述

学校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教育法》第二十八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国家保护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二十九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

扩展资料:

1、学校责任:

根据《教育法》第三十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举办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其所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体制。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必须由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并具备国家规定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其任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学校的教学及其他行政管理,由校长负责。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或者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兴办的校办产业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学校成立条件:

第二十七条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师;

(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二十八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20-05-16
一、教师的权利
1.教育教学权

教师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教育教学权,这是教师为履行教育教学职责必须具备的基本权利。它主要指教师可以依据其所在学校的培养目标组织课堂教学;按照课程计划、课程标准的要求确定其教学内容和进度,并不断完善教学内容;针对不同的教育、教学对象,在教育、教学的形式、方法、具体内容等方面进行自主改革、实验和完善。非依法律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均不得剥夺在聘教师的这项法定权利。
2.学术研究权
教师有从事教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的权利,这是教师作为专业技术人员所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教师在完成现定的教育、教学任务的前提下,有权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撰写学术论文或者著书立说,依法成立或参加学术团体、发表自己的观点、开展学术活动等权利。
3.指导评价权
教师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的指导评价权,这是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居于主导地位的基本权利。教师有权依据学生的身心发展状况和特点因材施教,针对学生的特长、就业、升学等方面的发展给予指导;教师有权对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习、劳动等方面给予客观、公正和恰如其分的评价;教师有权运用一定的方式、方法,促使学生的个性和能力得到充分的发展。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非法干预教师这项权利的行使。
4.获取报酬权
教师有权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这是教师的基本物质保障权利,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劳动的权利和劳动者休息权利的具体化。它主要包括教师有权要求所在学校及其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法律及教师聘用合同的规定,按时足额地支付工资报酬;教师有权享受国家规定的医疗、退休等各种福利待遇和优惠,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等权利。
5.民主管理权
教师有权向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的权利。这是教师参与教育民主管理的权利,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民主权利在教育领域的具体适用。保证教师此项权利的行使,能够调动教师对教育教学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加强对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它主要包括教师享有对学校及其他教育行政部门工作的批评权和建议权;教师有权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等组织形式及其他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讨论学校发展与改革等方面的重大问题;教师有权引导学生,培养学生的民主与法制意识,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教师有权参与教育的民主管理。
6.进修、培训权
教师有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培训的权利。这是教师享有的接受继续教育,不断获得充实和发展的基本权利。它主要包括教师有权参与进修和接受其他多种形式的培训,不断更新知识,调整知识结构,提高自己的思想品德和业务素质,保障教育教学质量;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辟多种渠道,保证教师进修培训权的顺畅行使;教师有权参加达到法定学历标准和达到高一级学历的进修或以拓宽知识为主的继续教育培训等。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作出规划,采取各种方式,开辟多种渠道,为教师参加进修和培训创造条件,提供机会,切实保障教师权利的实现。
二、教师的义务
教师的义务是指教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规定所承担的必须履行的责任,表现为教师必须作出一定的行为或不得不作出一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八条对教师的义务作出的规定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遵守宪澎、法律和职业道德的义务
教师必须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宪法和法律是国家、社会组织和公民活动的基本行为准则。教师要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更应当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自觉培养学生的民主意识和法制观念,使其成为遵纪守法的公民。这不仅是教师自身的行为规范,也是法律要求教师应尽的基本义务。
2.完成教育教学工作的义务
教学工作是教师的本职工作。所以,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遵守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其他教育机构制定的教育教学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的具体的教学工作计划,履行聘任合同中约定的教育教学工作职责,完成职责范围内的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3.进行思想品德教育的义务
教师的工作是教书育人的工作,通过教书,达到育人的目的。所以,教师在教育活动中有义务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教师应自觉地结合自己教育教学的业务特点,将德育工作落实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全过程中。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不仅是政治思想品德课教师的职责,也是每一位教师的基本义务。
4.关心爱护学生,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的义务
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应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要树立尊重学生人格尊严的法制观念,不歧视学生,更不允许侮辱、体罚学生。对于极个别屡教不改、错误性质严重、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学生也只能以理服人,不能压服。教师违反本法规定,侮辱、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5.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的义务
教师有义务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成长,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教师应当在学校工作和与教育教学工作相关的活动中,对侵犯其所负责教育管理的学生的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予以制止,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也应当对社会上出现的有害于学生身心健康成长的不良现象进行批评和抵制,这既是全社会的责任,也是教师义不容辞的义务。
6.不断提高思想觉悟和教育教学水平的义务
教师应不断提高自己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水平。教育教学工作是一项专业性较强的工作,担负着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随着社会的进步,科技的发展,知识的更新速度不断加快。所以作为一名教师,要想胜任工作,跟上时代的发展步伐,就需要不断学习,加强自身的思想道德修养,提高业务水平。
第2个回答  2019-04-11
根据《教育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学校行使下列权利:
(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章程是指为保证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运行,主要就办学宗旨、学校内部管理体制、财产管理或者其他重大的、基本的问题做出全面规范而形成的自律性的基本文件。学校有权根据章程确立的办学目的、管理体制及各项重大原则,制定发展规划和具体的管理规章,自主地做出管理决策,并建立、完善自身的管理系统,组织实施管理活动。
(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这是学校的基本权利。学校的主要任务是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学校有权根据国家主管部门有关教学计划、教学大纲、课程标准、专业设置等方面的规定,依照自己的办学宗旨和任务,自行决定和实施本机构的教学计划,决定具体课程、专业设置,决定选用何种教材,决定具体课时和教学进度,组织集体备课,对学生的考试、考核和教学评比等。
(3)招收学生或其他受教育者。
(4)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学籍管理是根据有关规定对学生的入学资格、在校学习情况及毕业资格进行考核、记载、控制和处理的活动,是教务行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立正常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的保证。“奖励”指教育机构对受教育者在德、智、体等方面的表现给予精神的、物质上的鼓励。“处分”指教育机构对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给予的惩罚。
(5)给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学校向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要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教育行政部门既要保护这项权利,同时又要进行监督,防止学校滥用这项权利。
(6)聘用教师和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
(7)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8)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干涉。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教育法》规定学校的法定义务:
根据《教育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学校及其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
(2)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3)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4)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5)遵循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6)依法接受监督。
第3个回答  2018-02-13
根据《教育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学校行使下列权利:
(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章程是指为保证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运行,主要就办学宗旨、学校内部管理体制、财产管理或者其他重大的、基本的问题做出全面规范而形成的自律性的基本文件。学校有权根据章程确立的办学目的、管理体制及各项重大原则,制定发展规划和具体的管理规章,自主地做出管理决策,并建立、完善自身的管理系统,组织实施管理活动。
(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这是学校的基本权利。学校的主要任务是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学校有权根据国家主管部门有关教学计划、教学大纲、课程标准、专业设置等方面的规定,依照自己的办学宗旨和任务,自行决定和实施本机构的教学计划,决定具体课程、专业设置,决定选用何种教材,决定具体课时和教学进度,组织集体备课,对学生的考试、考核和教学评比等。
(3)招收学生或其他受教育者。
(4)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学籍管理是根据有关规定对学生的入学资格、在校学习情况及毕业资格进行考核、记载、控制和处理的活动,是教务行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立正常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的保证。“奖励”指教育机构对受教育者在德、智、体等方面的表现给予精神的、物质上的鼓励。“处分”指教育机构对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给予的惩罚。
(5)给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学校向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要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教育行政部门既要保护这项权利,同时又要进行监督,防止学校滥用这项权利。
(6)聘用教师和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
(7)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8)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干涉。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教育法》规定学校的法定义务:
根据《教育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学校及其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
(2)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3)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4)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5)遵循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6)依法接受监督。
第4个回答  2020-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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