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确定合同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

如题所述

合同纠纷原则上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但双方也可以书面协议选择。
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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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12-09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十八条明确了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的地域管辖规则,其中规定的“接收货币一方”中的“一方”应仅指合同当事人,即合同的权利义务主体,而不是任何其他依据合同主张权利的非合同当事人。否则,如允许非合同当事人也适用上述规则,合同履行地显然陷入了随时变动的状态。非合同一方作为原告依据合同提起给付货币的诉讼时,不应以其所在地作为合同履行地确定地域管辖,因形式上原、被告间缺乏直接的合同法律关系,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辖终19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昭平,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博,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夏申银特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红果子工业集聚区长城园包兰铁路西、明长城北。

法定代表人:袁永兴,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锦忠,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辰奕,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黄燕,女。

上诉人杨昭平因与被上诉人宁夏申银特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银特钢公司)、黄燕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8)宁民初109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第2个回答  2019-12-30
合同履行地,是指合同规定的履行义务的地点,主要是指合同标的物的交付地。合同履行地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对履行地约定不明确的合同,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常见合同履行地的确定标准如下: (1)购销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2)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3)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4)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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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2019-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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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个回答  2018-06-21
得看具体什么合同,再看合同上怎么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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