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有责任。
律师认为,如果找到了狗主人,将由狗主人承担全部责任。如果找不到狗主人,那么,物业公司将根据过错承担相应责任。因为物业公司应该有正常安全维护意识 。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而若找到狗的主人,应当由狗的主人承担侵权责任。
若找不到狗的主人,物业公司负有维护本小区内公共秩序的义务,并做到安全防范措施到位。但该小区物业公司让狗进入小区并咬伤小孩,未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二条: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害他人生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三条: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参考资料来源:凤凰网-男童小区内被狗咬伤 律师:寻狗主若无果物业需担责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类似争议已有判例
据了解,动物伤人引发的纠纷时有发生,这些案件的被告都非常明确,即为动物的主人或者管理人,因为流浪狗在小区内伤人,而告小区物业的纠纷在宁波市虽不曾发生。但记者经过搜索,找到了几年前发生在江苏镇江的一起类似案件。
2008年12月25日,镇江市民李女士在小区内被一条流浪狗咬伤,此后,她将小区物业公司告上了镇江市开发区人民法院,索赔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各项费用近一万元。李女士状告小区物业的理由是,她已及时足额缴纳了物业管理费,与物业公司形成了法律上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物业公司有责任、义务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
在此案庭审时,物业公司提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如果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则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原告与物业管理部门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并没有驱逐流浪动物这一项,那么就不应当认为原告被狗咬伤是物业公司管理不到位造成的。此外,狗伤人属于一种侵权赔偿责任,这种责任成立的前提是被告要有过错,而物业公司既不是流浪狗的饲养人,更非管理人。伤人的流浪狗身体灵活,来无影、去无踪,物业公司对其的出没无法预见,属不可抗力,如果将流浪狗咬人的责任归于物业,超过了其管理的能力和范围。
对此,李女士提出,物业服务合同中虽然没有约定被告驱逐流浪动物这一项,但约定了被告对小区的公共安全承担物业管理责任。作为物业服务提供商,在发现小区内有流浪狗后,应及时驱赶或抓捕,以保障业主的人身安全,但由于被告未采取措施,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原告被流浪狗伤害。
法院经过审理,最终判决被告物业公司酌情承担40%的赔偿责任。
关于流浪狗在小区内咬伤人物业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法律界也存在争议,因此,镇江法院的判决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我们看一下其是如何论述责任认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依照这条规定,对于动物伤人,民法采取的是危险责任,属于无过错责任,这是由动物本身具有致害的潜在危险性决定的。为加强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的社会责任心,以及充分保护他人的合法权益,不管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有无过错,对动物致害均应承担民事责任,除非受害人本身具有过错(如,主动挑逗、攻击动物)或者损害的发生是由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因此,所有对动物管理的人,都应有管理这个动物不得伤人的义务,只有尽到了没有伤人这个义务,才能推定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没有过错,没有责任。本案中,肇事的狗是流浪狗,它没有自己的主人,作为小区物业管理者,必然推定是它的管理人。在本案中,李女士在小区正常行走时突遭飞来横祸,其本身不可能存在过错,依法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当然应由流浪狗的管理人物业公司对受害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对于物业公司酌情承担40%责任的问题,法院是这样论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本案中,李某被流浪狗所伤,流浪狗的主人负有人身损害赔偿的侵权责任,物业公司负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这两个责任产生了竞合。现在无法找到流浪狗的主人来赔偿,物业公司则应当承担40%补充赔偿责任。
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一位律师表示,镇江法院的判例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但每个案件的发生都有不同的情况,因此,张先生如果因此提起诉讼,最终结果如何,应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作出判决,在此之前,任何人都不宜下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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