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
高空抛物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包括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和从建筑物上坠落物品两种行为,一般情况下很难确定具体是由谁造成的,或者确认是谁抛弃的物品。法律为了保护受害人,对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做了规定。
1、承担责任的主体
(1)侵权行为发生时建筑物的实际使用人,包括建筑物所有人、承租人、借用人、其他使用建筑物的人;
(2)高空抛物行为的实施人;
(3)无法举证排除自己是侵权人的建筑物使用人。
2、赔偿的计算
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赔偿金一般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补偿原则,实际发生多少损失,则获得多少赔偿。受害人不能因损失而得到额外收益。
3、高楼抛掷致人损害责任的免责事由
(1)能够证明自己不是加害人免责;
(2)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其他人免责。
4、如何证明自己不是加害人
(1)发生损害时,自己并不在建筑物中;
(2)证明自己根本没有占有造成损害发生之物;
(3)证明自己所处的位置客观上不具有造成抛掷物致人损害的可能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扩展资料:
案例
2014年11月20日下午,武汉市汉阳区世纪龙城小区11栋楼,一块从天而降的水泥块砸中楼下刚出生44天的婴儿欣怡的头部,造成婴儿7级伤残,留下了脑萎缩、肢体偏瘫、颅骨缺损等严重的后遗症。
由于无法找到肇事者,今年7月,婴儿的父母将11栋楼上128户居民告上了法庭,11月10日,湖北武汉市汉阳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80名涉案楼栋的业主补偿原告共39.5万元。
在本案审判员提供的34页的判决书上,被告信息就占了一半以上。这些被告人都是涉案楼栋——武汉市汉阳区世纪龙城小区11栋楼2单元的业主。他们中有的持有一户,有的持有多户,按照一户补偿4079.94的原则,共补偿原告39.5万余元。
对于需要平摊这39.5万元补偿款,大部分住户的态度比较激动。面对住户们的反应,欣怡爸爸表示最后还是尊重法律判决。
参考资料来源:央视网 高空抛物致女婴伤残 “株连”80位业主究竟冤不冤?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侵权责任法
如果无使人伤亡就无任何关系,如果导致他人受伤或者丧命就隶属侵权职责法中的“高空抛物使人损害的”侵权做法,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该楼层可能加害的使用人给以赔偿。
高空抛物的法律责任:抛物行为致人死亡,则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并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抛物行为致人损伤,则依法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扩展资料:
一、高楼抛掷物、坠物致人损害责任的特点:
1.因高楼中抛掷和坠落的物致人损害: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造成他人损害;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
2.物品是从高楼中抛掷或坠落而导致他人损害。
3.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
4.归责原则上的特殊性:主要采取公平责任原则,例外情况下采取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二、高楼抛掷物、坠物致人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补偿责任(一般不适用精神损害赔偿)。
三、高楼抛掷物、坠物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推定加害人)。
1.责任主体是建筑物的使用人:是指在侵权行为发生时建筑物的实际使用人(建筑物所有人、承租人、借用人、其他使用建筑物的人);
2.责任主体是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
3.责任主体是无法举证排除自己是侵权人的建筑物使用人。
四、高楼抛掷物、坠物致人损害责任的免责事由:
1.能够证明自己不是加害人免责;
2.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其他人免责。
五、抛掷物致人损害案件中,有可能成为加害人的当事人需要证明以下事项就可以免责:
①发生损害时,自己并不在建筑物中;
②证明自己根本没有占有造成损害发生之物;
③证明自己所处的位置客观上不具有造成抛掷物致人损害的可能性。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高空抛物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高空抛物的行为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应该接受治安管理处罚,但是如果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甚至死亡,那么该行为就会被认定为故意伤害行为或者杀人行为,所以就会判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