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觉民法真是太凌乱了,整理框架图时发现民事法律事实可以分为事件和行为,行为又可以分为表意行为和非表意行为,表意行为又可以分为合法表意行为和违法表意行为,而民事法律行为也是合法的意思表示行为,那是不是可以理解成民事法律行为隶属于民事法律事实呢?但是民事法律事实是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而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为了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而实施的行为。若把它说成是民事法律事实的下位概念,又有点不妥。求大神给个完美回答。
不知是我没说清楚还是您没看清楚,民事法律事实可以分为行为和事实两大类是吧,其中行为又可以分为表意行为和非表意行为是吧,表意行为又可以分为合法表意和违法表意对吧,民事法律行为也是合法表意对吧,那不就是说民事法律行为跟民事法律事实下面的行为中的表意行为中的合法表意行为一样性质对吧?所以我说他们上下位概念,我是想这样表达的?
追答法律事实包含事件和行为,行为再分为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
表意行为就是法律行为,所谓“违法表意行为”按上述分类在事实行为之中,因为它不产生当事人追求的法律效果。
我学法理学和民法的时候就学了这么一句,后来中国特色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我尽量避而不用。它在民法范围内,等于大陆法系的法律行为概念。你用的这种分类标准“违法表意行为”,在大陆法系民法中可能没有对应概念,有点像对应中国“民事法律行为”的“民事非法行为”,因为他用了合法性的表述,反面硬生生的从事实行为中剥离出一个“民事非法行为”的对应概念。
刚百科了一下民事法律事实,它把行为分成了民事行为和事实行为,民事行为下面又有民事法律行为,但是又说不能简单的认为表意行为就是民事行为,略懂了一些。
又好好看了一下,貌似很少有人说违法表意行为这一名词,只有刚才看了一个课件,里面分出了一个违法表意行为。谢谢大神。
追答我还是建议你不要用民事法律行为这个概念,它在传统民法分类找不到对应概念,你把两种分类标准的概念混用,会被搞得晕头转向。
法律事实包含事件、行为,能按照意思表示内容发生法律效果的行为是法律行为,此外都是事实行为。但这两种行为的分类是概念性的,而不是具体的某人某行为。一般只会说婚姻是法律行为,合同是法律行为,创作是事实行为。至于行为合法还是违法,不在这个分类标准之中。中国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的民事行为,拿到这个标准中必定混淆。看到“民事法律行为”,只能说它很另类很奇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