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上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有什么区别

如题所述

根据1997年刑法典第93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包括两类:一是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另一是“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国家工作人员,可称为准国家工作人员。依照这一规定,结合新刑法典分则中的某些具体犯罪规定,在国家工作人员问题上就出现了三个概念:即国家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准国家工作人员。在刑法分则中,有的条文使用国家工作人员,有的条文使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所以我们应当准确理解这几个概念的逻辑关系。国家工作人员是上位概念,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准国家工作人员是下位概念。国家工作人员中包含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所有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是国家工作人员,但国家工作人员却不一定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在理解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逻辑关系时,应当避免这样的一种错误认识,即从刑法第93条规定看,国家工作人员就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即国家工作人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同一概念。从条文的逻辑分析,这样理解是正确的,但是从实际情况看,却不能做这样的理解。例如,在实践中处理玩忽职守罪时,刑法第397条规定玩忽职守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若认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是同一概念,那么国家工作人员所包括的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也可以是玩忽职守罪的主体。这样认识是出于对国家工作人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逻辑关系上的混乱得出的,显然是不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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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7-05-18
有明确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九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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