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分的居住权福利房子女现住在里面,父母去世后子女能更名吗?

如题所述

公产房不能当做遗产继承,但是共同居住的人有继续承租的权利,需进行变更承租权人。二、根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租。”所以,在你父亲去世后,与你父亲共同生活的,且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租公产房。

“公产房”作为房屋产权的一种存在形式,与私产房的交易、继承等方面在适用法律存在很大的差别。准确地说,公产房的产权人是政府、国企、宗教团体等,使用权人是承租人。因此严格来说“公产房”不存在继承的说法,只能是承租人的变更。

一、变更承租人的情形

过户、分户、并户、使用权置换。

二、申请过户的资格

第一顺序:原承租人的配偶、子女(已故子女的子女可代为取得资格)

第二顺序:经过第一顺序人员放弃过户资格后的同户籍亲属。

第三顺序:原承租人的兄弟姐妹。

公产房过户由单位直接改名,不需要去房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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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7-04-25
不能。因为孙女在两岁左右迁出去了。《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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