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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审理的: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中止审理的: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我想问这两个条款是不是又些重复呢?有必须到庭的,那么中指审理的事由是不是针对“不是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呢?还是也包括“必须到庭的当事人”?

正当理由不包括不可抗力吗?

楼主,
看样你还是没有领会以上2个条款的精神啊!
延期审理的发生原因是主观的,也就是说延期审理是基于当事人的申请而引起的,
而中止审理的发生原因是客观的,并不依赖于当事人的申请与否,法院自己就看样决定是否中止的。比如地震来袭,法院就可以裁定中止审理了。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0-05-31
第一条款和第二条款区别主要体现在:1、主体不同,前者包括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后者仅适用于当事人(包括必须到庭和其他);2、条件不同,前者要求有正当理由,后者要求“不可抗拒的事由;”3、行为方式不同,前者要求“没有到庭”,后者则是“不能参加诉讼”。
正当理由一般而言包括不可抗力,但不可抗力导致的是当事人“不能参加诉讼”,而不是“没有到庭”,这是两个层面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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