倾销案例

我要倾销案例!!
麻烦可帮我找两个案例!!
谢谢
可尽快给我答覆

很急的文件!!

顺道还要找反清销案例
两件~三件

案例一:中欧化纤服装战

2004年8月欧委会宣布对原产于中国的进口化纤服装征收临时反倾销税。根据各应诉企业的不同情况,欧委会分别对中国企业裁定了33.6%至26.3%的临时反倾销税税率。在临时反倾销措施公告里,欧委会主要围绕以下几个方面与中方进行周旋:①场经济地位和单独税率问题。②作上是否有政府的干预。③计活动与国际通行的会计准则是否相符。④否为市场经济运作模式。⑤代国的选择,欧委会在这次调查中均选择美国作为替代国。

案例过程:初步裁定只给予了10家应诉企业中的一家南京L&C国际服装有限公司市场经济地位,给予了其他三家单独税率。经过10家企业的联合不懈努力与积极应诉,在终裁中,欧委会撤销了上面的裁定,认为该配额违背了自由决定出口的原则,商会组织该活动并与若干国有企业达成协议明显反映了国家一定的干预,并且该协议中清楚指明了一些生产商想通过获得低税率的生产商处出口涉案产品的意图,是一种明显规避反倾销税的行为。据此,欧委会决定虽然取消大部分应诉企业的市场经济地位和单独税率待遇,但最终对所有出口服装产品只实行了统一关税22.5%。

案例分析:从本案例中可以看出,当我们在遭遇反倾销时,只要积极采取措施并调动一切手段的话,是可以在诉讼中获胜的,至少可以把损失减少到最小。同时可以从这次案例中得到的经验教训是:

( 1)、中国的应诉企业这次虽是群体努力但团结的紧密性还不够强。

( 2)、对反倾销的游戏规则如市场经济地位、单独税率及替代国的选择等一系列问题等还没有完全掌握。

( 3)、诉求的目标性,针对性比较模糊没有量化,这样给反倾销的发起者钻了较大的空子。

( 4)、本案中部分企业由于提交的信息不完全,完全失去了市场经济地位和单独税率待遇的被审核资格。

( 5)、既然应诉反倾销调查,就应当尽量在其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活动和抗辩,超出一定的范围,可能给调查机关以口实,从而招致更加不利的结果。

案例二:中方胜诉秘鲁对华府绸反倾销案

2002年7月,秘鲁竞争和知识产权保护署对我国出口的幅宽不超过1.8m的涤棉府绸提起反倾销调查,产品涉案金额400余万美元,涉及10余家纺织面料生产商。

案例过程:在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的组织下,青岛纺织品联合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德棉集团有限公司、青岛纺织品联合集团八棉有限公司、辽宁新元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和东方集团上海纺织品进出口公司5家企业联合积极应诉,并于2002年9月、2002年10月和2003年2月共3次提交有关应诉材料。2002年11月,秘鲁调查当局作出初裁,认定我国出口产品倾销,并加征每公斤1.2美元的反倾销税。对此,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以行业代表身份致函秘鲁调查当局,希望调查当局充分考虑中方提出的意见和证据,作出公正裁决。2003年4月,秘鲁调查当局公布决议,决定在临时反倾销税期限届满之时停止继续征收临时反倾销税。同年7月秘鲁调查当局发布终裁公告,秘鲁竞争与知识产权保护署作出决议,裁定无损害结案。同时在终裁决议中,秘鲁调查当局指出:根据反倾销协议条款进行有关分析时,并没有找到确凿的证据表明,中国产品的进口对秘鲁生产的府绸/聚酯及棉花织物造成损害。因此,终止对原产于中国的涤棉府绸 ( 幅宽不超过1.8m) 进行的反倾销调查,对临时反倾销关税及预交的保证金实行退款,滞留的抵押凭证予以退还或还款。

案例分析:( 1) 、部分西方国家对华的反倾销似乎有跟风现象,甚至有些国家都不会对国内纺织服装市场进行必要的调查就贸然地对华举起反倾销“大棒”,这是很不负责任的做法。

( 2) 、积极应诉是我们采取的唯一正确处理方式,正如打官司一样,并不是谁是原告谁就有理,被告有申辩的权利,最终理在何方要服从法庭的裁决。在本案例中,如国内生产商采取不应诉的消极方式,结果只能是蒙受损失。

( 3) 、找准起诉的时机。其实在国际贸易领域中,反倾销是一柄双刃剑,与国际社会对我国的反倾销诉讼相比较,我国对外国产品提出反倾销诉讼的案例很少,获胜的案例更是凤毛麟角。

( 4) 、对付反倾销尽管获胜的概率很小,但是并不表示不能胜诉,关键是我们处理反倾销的态度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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