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违章逆行?

如题。
另外,有没有知道当年的“杜宝良案”的?他当时是违章逆行吧?具体案情涉及很少,我急需这个案子的更具体案情,大侠们多多帮忙!不胜感激~

机动车逆行的定义是机动车、非机动车靠左侧通行,则视为逆向行驶。我国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如未按规定逆行的将处以扣分以及罚款。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倒车、逆行、穿越中央隔离带调头扣12分;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逆向行驶 扣3分;车辆违章后的处罚分为警告、罚款(扣押车辆)、暂扣驾驶证、吊销驾驶证、注销驾驶证、行政扣留,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扩展资料;

逆行的处罚

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扣分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规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三、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九)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让行的,或者逆向行驶的;综上所述:罚款:20-200元(之间),扣分:3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逆向行驶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20

  违章逆行是指驾驶机动车违反禁止禁令标志标线的规定行驶。

  一、违法情形:

  1、违反禁止禁令标志。即违反各种单行线标志、禁止限制标志,驶入单行线、禁行区的。

  单行线:

  禁止小型客车驶入:

  2、违反地面道路实线分隔线(包括双黄线、单黄线、白色实线)指示,驶入对向车道的:

  二、处罚措施

  如违法行为被交警现场查处或者被电子警察记录的,处罚如下:违法代码:1301,罚款200元以下,记3分。

  三、典型案件

  杜宝良事件。2005年5月,杜宝良偶然查询得知,自己于2004年7月20日至2005年5月23日在驾驶小货车运菜时,在每天必经的北京市西城区真武庙头条西口被“电子眼”拍下闯禁行105次,被罚款10500元。此前,从未有交管部门告知他有违法行为。6月13日,杜宝良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撤销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西城交通支队西单队对他的行政处罚决定。7月,在北京交管部门根据《人民警察法》及《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规定》,以内部执法监督的方式,对西单队的执法行为予以纠正后,杜宝良撤诉。

  围绕该案件引发的交警对违法行为进行依法告知问题,目前仍然是争论的话题。2013年公安部下发《关于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处理交通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其中规定:对驾驶人记分满分、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记分达到9分(含)以上以及降级换证、注销实习驾驶资格、延长实习期等信息,应当每月全面清理一次,向驾驶人告知提示,在车辆管理所业务办公大厅以及通过互联网、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向社会公布记满12分的大中型客货运车辆违法行为人名单。对机动车累积有20个以上未处理的违法信息或者违法信息记录的违法行为记分临界满分、满分的,应当每月向车辆所有人、管理人邮寄信函或者发送提示短信、发送电子邮件、电话通知,要求其及时处理。但是未告知的如何处理没有具体规定。

第2个回答  2019-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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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01
  杜宝良案与行政处罚
  沙建嵩

  驾驶员与交管部门、1000元的卖菜收入与10500元的巨额罚单、暗中执法与不知情违法等等具有符号意义的关键词,成了本案备受关注的理由。

  从对于弱势群体的同情与对执法部门的更多期待出发,人们进而思考:我们的执法理念是什么?而本案所导致的北京市交管部门大整顿,使其堪称“小人物产生大影响”的又一范例。

  [案情介绍]

  杜宝良和妻子1994年来到北京。2003年7月28日,杜宝良拿到驾驶执照,并买了一辆小客货。一年之后,在西城区真武庙路头条第一次违章逆行。再后来,不到一年的时间里,他所有105起交通违法行为都发生在这一地点。在这个地方,杜宝良曾经不止一次看到过一个交通标志:小汽车下面划着一道横线。他当时的理解是,小车可以通过。

  2005年5月23日,杜宝良收到一张10500元的罚单,同时交通违章记分210分。这接近于他全年的收入——他被西城区交管部门认定,交通违法105次。西城交通支队执法站民警将长达5页的交通违法行为记录交给了他——总共105起交通违法行为均被“电子眼”拍摄并记录在案。

  缴纳了10500元的罚款,6月9日,按照相关规定,他重新参加了交法考试后取回了驾照。

  此事经媒体报道以后,杜宝良成了大部分开车人和广大市民同情的对象。人们议论纷纷,对交通管理部门不及时提醒、教育,只是一味罚款,感到不满。

  2005年6月13日,杜宝良接受了律师意见,将西城区交通支队西单队告上了法院。

  杜宝良起诉西单队的理由是:禁行标志应为无效标志;交通队执法程序违规,少送达81次违法记录的处罚决定书;西单队未及时告知杜宝良有违法行为,有悖于执法原则和目的。诉讼请求共有三项内容:撤销错误的处罚决定书;返回已缴纳的万元罚金;依据“国家赔偿”的相关规定,交管部门应承担错误处罚后果,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3000余元。

  2005年6月18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受理决定。

  2005年6月22日,北京市交管局召开“坚持严格执法不动摇”新闻发布会,该局副局长翟双合说,“杜宝良一事,交管局将尊重法院判决,过一段时间会有结果。”他同时表示,北京非现场执法设备还将增加,管控面将继续扩大,交管部门将加大摄像头拍摄等非现场处罚手段的力度,“严格执法没有错,交管部门将继续坚持严格执法不动摇”。

  2005年7月1日,北京市交管部门在《行政答辩状》申明,存在争议的禁行标志,比现有的国家标准更人性化,更容易识别。他们还表示,未能出具处罚通知书是由于网络系统临时出现故障。

  2005年7月15日,据华夏时报报道,在中央政法委召开的“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工作座谈会上,中央领导同志在北京、江苏两地政法委汇报过程中,几次插话,对杜宝良的遭到巨额罚款,表示了高度同情;对北京有关部门的某些做法,提出了明确批评。

  2005年7月12日,北京市交管局召开“严格执法、规范执法”动员大会[1]。市交管局表示,对于非现场违法者,今后将邮寄书面告知书,并利用北京街头的信息亭及时发布违章信息。此外,民警暗中执法也将有所约束:以抓拍方式记录的违法行为,民警不得现场再对相同的违法行为进行二次处罚。交管部门还将全面清理固定违法监测设备的设置。今后,固定违法监测设备重点安装在交通秩序乱点、事故黑点、警力控制不到地区。

  市交管局局长李建华将“非现场执法告知的环节是否通畅”、“违法行为自动监测设备设置有无不规范”、“限速标准是否需要规范”等四类行为列为“需要规范的重点执法环节”,并就近期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提出八项整改措施。

  2005年7月 27日[2],杜宝良前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出撤回对北京市交管部门的行政诉讼请求。撤诉书称:经本人考虑,自愿撤回起诉。

  北京西城区法院审查后认为,该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准予原告杜宝良撤回起诉。杜宝良表示,“我确实违章了,但交管局也有不对的地方。现在他们纠正了,我觉得合情合理。我能接受,所以我撤诉了。”

  针对杜宝良“万元交通罚单”一事,北京市交管局表示,杜宝良交通违章事实存在,证据确凿,但鉴于西单交通队在执法过程中有程序上的瑕疵,交管部门根据《人民警察法》及《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规定》,以内部执法监督的方式,对西单交通队的执法行为予以纠正。虽然杜宝良已经撤诉,但交管局本着执法为民的要求,主动从自身查找差距,感到在执法工作中确实存在一些不够完善的问题。

  “杜宝良事件”发生不久,重庆籍司机田华,因在9个月的时间内非现场交通违法87次,被海淀交通支队中关村队处以1.82万元的违法罚款;在江苏,警方8月1日起实行执法告知制,但9月14日南京交警拦下的一辆小客车,竟已违法111次,其中闯红灯108次,警方称违法行为发生在执法告知制实行前,且闯红灯不在告知之列;在广东东莞,一辆车半年被电子眼拍摄交通违章18次,车主知道时罚款已达3600元,另一车主到年检时才被告知已被电子眼拍摄交通违章上百次,罚款累计2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章《道路通行条件》: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设置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根据通行需要,应当及时增设、调换、更新道路交通信号。增设、调换、更新限制性的道路交通信号,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广泛进行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支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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