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2009年在上海建行办的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总共借了65万,等额本息还款法(其中公积金贷了30万,商业贷款贷了35万,还款期限30年)享受七折利率优惠,2009年9月20日开始正式还贷,每月还3112.84元。
现在一年快到了,我打算一次性还清全部本金,我看了一下当时签订的借款合同,对于提前还本违约金的约定:在该贷款发放一年以内(含一年)甲方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本金的,乙方按该次提前归还本金额的3%收取违约金。在该贷款发放一年以上两年(含两年)以内甲方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本金的,乙方按该次提前归还本金额的0%收取违约金。
银行要提前一个月预约还贷,到今年9月19日就满一年了,根据合同我是不是要还满13个月才算超过一年,那今年9月20日这笔钱我还要继续还贷吗?请问我今年几月份去银行申请还贷才不会产生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