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一家公司已经签订劳动合同,但是没有缴纳社会保险,未解除劳动合

我在一家公司已经签订劳动合同,但是没有缴纳社会保险,未解除劳动合同前应聘另一家公司,能查到么?

1、你朋友2011年9月20日入职至今,始终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公司的做法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需要承担支付第八十二条规定的二倍的工资的法律责任,时间从进入公司工作满一个月的次日起开始计算。
2、社会保险属于国家强制性保险险种,任何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参加,对此,《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七款作了明确规定。因此,公司未按规定为你朋友缴纳社会保险的做法,同样是违法的,应予补缴。
3、由于是事实劳动关系,你朋友可以随时离开,除有权得到已工作期间的工资外,还可以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的工资;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等。
4、仲裁请求事项如下:
(1)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的工资,(10月20日起至申请仲裁之日);
(2)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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