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题所述
第十三章第二百二十条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三章第二百二十一条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