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太太育有一子一女,老房子(无贷款)本是老太太的,但写有老太太与儿子的名字(假设各占1/2)。因儿子过逝,儿媳无赡养义务。问题一:按说儿子过逝后老太太、儿媳、孙子各分1/6,三人都有居住权吧?从法律上是否支持收回儿媳的居住权,比如证明儿子未出资,或婆媳关系不和影响老人身体健康等?问题二:如果在房本上再加上女儿名字,通过何种方式比较好?这样房屋的所有权怎样进行分配?问题三:在现在的情况下,如果要卖房,谁有决定权?比如老太太如果决定要卖,儿媳和孙子可以否决吗?还是需要三人都达成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