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损害赔偿与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竞合情况下的若干法律问题
第一,从程序方面而言,受害人在选择通过工伤途径进行损害救济之后,还能否同时或者另行主张通过一般的人身损害赔偿寻求救济?换言之,即在诉讼程序上,受害人在选择工伤损害赔偿提起诉讼并获支持后,其另外再以实际造成其人身损害的第三人为被告提起一般人身损害赔偿之诉的,人民法院能否以“一事不再理”为由而不予受理?
第二,从实体方面而言,受害人在选择通过工伤途径进行损害救济之后,如果其以实际造成其人身损害的第三人为被告而提起一般人身损害赔偿之诉且被人民法院受理的,则在实体上,该受害人的相应诉讼主张能否被支持?其相应的诉讼请求是得以全部获得支持还是其仅得在前一工伤诉讼未提起诉讼或者未被全额赔偿的范围内获得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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