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方协议的有效期是哪个法律里规定的?

我是一名2008年毕业的大学生。在公司工作了近两年,现在提出离职,但公司要求赔偿违约金,依据是当初签订三方协议时有个补充协议的规定。在劳动合同里面没有规定违约金的事宜。
都说三方协议的有效期至签订劳动合同,但是有没有知道这个有效期的规定是从在哪个法律上?劳动合同法里面没有这个约定。

按《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要求,为维护国家就业计划的严肃性,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毕业生在落实单位后,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必须共同签定由国家教委高校学生司统一印制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毕业生在与用人单位的 “ 双向选择 ” 过程中,经过深思熟虑后决定毕业后到该单位 工作,就必须与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共同签定由国家教委高校学生司统一印制的《全国普通 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协议书一式三份,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各执一份,必须 如实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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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05-12
你好,在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后,三方协议即告终止。另告知你,你们之间的补充协议不属于三方协议,此协议仍有效,公司可依次提出违约金。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6-03-07
没有规定在法律当中,是法理上的分折。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3个回答  2010-05-13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介绍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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