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以书面的形式向用人单位递交辞职一个月后,不管用人单位是否有接替劳动者的工作岗位人选,劳动者而离开岗位,都不违法。
1、劳动合同法第四章第三十七条,关于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3、如因第二条情形,劳动者提出辞职的,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向用人单位提出补偿或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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