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工伤伤残赔偿是怎样计算的

一至十级包括死亡的的计算方法和赔偿标准 急 急 急

  1、工伤保险条例

  (2003年4月16日国务院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四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六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第三十八条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三)拒绝治疗的;(四)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优先拨付依法应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第四十二条 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

  第四十三条 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2、深圳市2009年工伤赔偿标准
  适用于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的发生的工伤事故。
  一级伤残赔偿标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86904元(最高为260712元,最低为52142元)+一次性伤残津贴391068元(最高为1173204元,最低为234641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54315元(最高为162945元,最低为32589元)=532287元。(一级伤残赔偿总额最高为1596861元,最低为319372元)。
  二级伤残赔偿标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9662元(最高为238986元,最低为47797元)+一次性伤残津贴369342元(最高为1108026元,最低为221605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50694元(最高为152082元,最低为30416元)=499698元。(二级伤残赔偿总额最高为1499094元,最低为299819元)。
  三级伤残赔偿标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2420元(最高为217260元,最低为43452元)+一次性伤残津贴347616元(最高为1042848元,最低为208570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47073元(最高为141219元,最低为28244元)=467109元。(三级伤残赔偿总额最高为1401327元,最低为280265元)。
  四级伤残赔偿标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5178元(最高为195534元,最低为39107元)+一次性伤残津贴325890元(最高为977670元,最低为195534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43452元(最高为130356元,最低为26071元)=434520元。(四级伤残赔偿总额最高为1303560元,最低为260712元)。
  五级伤残赔偿标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7936元(最高为173808元,最低为34767元)+一次性就业补助金181050元(最高为543150元,最低为108630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36210元(最高为108630元,最低为21726元)=275196元。(六级伤残赔偿总额最高为825588元,最低为165118元)。
  六级伤残赔偿标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0694元(最高为152082元,最低为30416元)+一次性就业补助金144840元(最高为434520元,最低为86904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28968元(最高为86904元,最低为17381元)=224502元。(一级伤残赔偿总额最高为673506元,最低为134701元)。
  七级伤残赔偿标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3452元(最高为130356元,最低为26071元)+一次性就业补助金90525元(最高为271575元,最低为54315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21726元(最高为65178元,最低为13036元)=155703元。(七级伤残赔偿总额最高为467109元,最低为93422元)。
  八级伤残赔偿标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6210元(最高为108630元,最低为21726元)+一次性就业补助金54315元(最高为162945元,最低为32589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14484元(最高为43452元,最低为8690元)=105009元。(八级伤残赔偿总额最高为315027元,最低为63005元)。
  九级伤残赔偿标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8968元(最高为86904元,最低为17381元)+一次性就业补助金28968元(最高为86904元,最低为17381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7242元(最高为21726元,最低为4345元)=65178元。(九级伤残赔偿总额最高为195534元,最低为39107元)。
  十级伤残赔偿标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1726元(最高为65178元,最低为13036元)+一次性就业补助金14484元(最高为43452元,最低为8690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3621元(最高为10863元,最低为2173元)=39825元。(十级伤残赔偿总额最高为119475元,最低为23895元)。
  说明(此表是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1]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以及深圳市09年统计局公布的08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43454元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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