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案例分析!!!

薛委托秦买一台二手电脑,秦又将此事委托给李,李看中张的一台电脑,双方商定成交价3700,先交1700,试用10天后无问题再付另外的2000。李将电脑取走后交给秦,秦将1700付给李,秦又将电脑交给薛,并告之这台电脑我是委托李买的,先给你垫了1700,试用10天后无问题再付2000,薛说我现在手上就1000,另外700下次一起给,薛试用电脑7天后出故障,告诉秦将电脑退回,秦转告李,李又找到张,张声称电脑已交付,买卖已成立,所以拒绝退电脑,反而要求李付另外2000,秦得知张拒绝退款,就要求薛还他700,薛以亲擅自转委托为由拒绝还款,最终薛诉之法院,要求张退款,经法院鉴定,该电脑属自然损毁报废,请分析:

1.该电脑所有权是否已经转移?为什么?

2.秦的转委托是否有效?为什么?

3.本案该如何处理?

1.发生转移,动产所有权以动产的转移为标准,电脑发生转移,所有权即转移
2.转代理有效,根据《民法通则》第68条关于转委托的规定:委托代理人为被委托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秦将电脑交给薛,并告之这台电脑是委托李买的,薛默认即同意,所以秦得到了薛的追认,所以转委托有效。
3.根据代理的定义,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被代理人以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承担民事法律的后果,所以薛应给秦700,由于电脑自然损毁不是人为,张应该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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