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0-06-15
尊敬的纳税人:
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93号 三、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下发后从事下列行业的,可以享受如下税收优惠政策: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另,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残疾人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以及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按照贵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幅度和期限减征个人所得税。您是哪个省的,您得具体咨询您当地税务机关。
退役士兵和残疾人税收优惠政策不能同时享受。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