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烦大家帮我看下,这个劳动仲裁申请书写的对不对,还有什么要改的地方,急急急!!!

劳动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 性别:女,
住址:河南省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河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
地址:人民路
固定电话:
申请事项:
一、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11个月共26400元。
二、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违约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9600元。(N*2这个到底是赔偿金还是经济补偿金?)
三、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自2014.3月至2015年10月劳动关系存续期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14年3月20日与被申请人建立劳动关系,至2015年10月29日被辞退期间一直在被申请人处工作,在劳动关系存系期间,被申请人从未给申请人缴纳过任何保险,同时也未与申请人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在此期间,申请人一直担任行政人事的工作,工资为2400元,主要负责员工的招聘、入职、离职手续;员工的考勤统计、日常请假以及工资表统计;公司电话的转接;来访人员的接待;文件的整理、打印复印;汇款转账;日常办公用品的采购;总经理办公室的日常卫生以及日常生活用品的购买;还有总经理安排的其他临时性行政工作。2015年8月31日申请人查出怀孕,2015年9月16日有出血迹象,分别于2015年9月16日和2015年10月7日请假两次共24天在家安胎,2015年10月26日开始上班,被申请人在明知申请人已经怀孕,仍以客服人少为由,在不调整薪资的前提下,要求被申请人在行政人事的工作基础上替补客服的工作,申请人拒绝,2015年10月29日被申请人电话通知申请人被辞退,而且态度相当恶劣。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此被申请人在解除劳动关系时应支付双倍工资11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九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以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或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的经济补偿。
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法律规定只要劳动关系存在,企业就应履行劳动法规定的各项义务。(参照的是哪条法律???)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按规定给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未签订劳动合同,在明知申请人怀孕的前提下无故辞退申请人,这些都已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社会保险,一次性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11个月工资,以及违法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或者是赔偿金???)

此致
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年月日

你把写好的仲裁申请书拿到仲裁院问受理人员,受理人员会给出意见的,我们这里都这么办。没有把握的可以去找律师帮你看,或者请求法律援助追问

如果可以的话,微信搜索 别有启途 关注下我的公众号吧,谢谢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5-11-05
违法解除的是赔偿金。法条都不需要列上。追问

什么情况下是经济补偿金 啊?我去了劳动仲裁那说必须写依据的法律条文,还说写错不予支持,想问下这种情况能得到赔偿的几率为多少啊 在线等 谢谢

追答

不是违法解除的,就是经济补偿金,比如劳动合同终止等
“写错不予支持”就是胡说八道,法律条文是仲裁员适用的,不是劳动者要主张的,你只需要把相关证据准备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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