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债权文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需要公证处出具执行证书吗

如题所述

申请强制执行,需要先向原公证机关关申请《执行证书》。

因为公证债权文书只是表明双方存在债权,且经过公证。至于债权的期限是否到期、是否偿还或部分偿还需要基本的审查。所以,公证债权文书到期后,申请人应向公证机关要求发出执行证书,公证机关向被申请人核实基本事实后做出执行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

第十条 仲裁机构作出的国内仲裁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前款案件的级别管辖,参照各地法院受理诉讼案件的级别管辖的规定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前款规定的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条:当事人不服驳回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申请的裁定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原裁定,不予执行该公证债权文书;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复议申请。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第二十二条:公证债权文书对主债务和担保债务同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执行;仅对主债务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未涉及担保债务的,对担保债务的执行申请不予受理;仅对担保债务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未涉及主债务的,对主债务的执行申请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受理担保债务的执行申请后,被执行人仅以担保合同不属于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范围为由申请不予执行的,不予支持。

扩展资料:

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公证的债权文书有:

1、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

2、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

3、各种借据、欠单;

4、还款(物)协议;

5、以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

6、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

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当具备的条件

1、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

2、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

3、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公证债权文书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9-10-05

申请强制执行,需要先向原公证机关关申请《执行证书》。

因为公证债权文书只是表明双方存在债权,且经过公证。至于债权的期限是否到期、是否偿还或部分偿还需要基本的审查。所以,公证债权文书到期后,申请人应向公证机关要求发出执行证书,公证机关向被申请人核实基本事实后做出执行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

第十条 仲裁机构作出的国内仲裁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前款案件的级别管辖,参照各地法院受理诉讼案件的级别管辖的规定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前款规定的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条:当事人不服驳回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申请的裁定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原裁定,不予执行该公证债权文书;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复议申请。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第二十二条:公证债权文书对主债务和担保债务同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执行;仅对主债务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未涉及担保债务的,对担保债务的执行申请不予受理;仅对担保债务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未涉及主债务的,对主债务的执行申请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受理担保债务的执行申请后,被执行人仅以担保合同不属于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范围为由申请不予执行的,不予支持。

扩展资料:

公证债权文书包含的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

一、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

(二)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

(三)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

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

(一)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

(二)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

(三)各种借据、欠单;

(四)还款(物)协议;

(五)以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

(六)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公证债权文书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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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06
  申请强制执行,需要先向原公证机关关申请《执行证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第一条规定,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二)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三)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但债权文书除应具备以上条件外,根据《通知》规定,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的还需首先向原公证机关申请《执行证书》。《通知》第六条也规定了公证机关签发执行证书应当注明被执行人、执行标的和申请执行的期限。因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而发生的违约金、利息、滞纳金等,可以列入执行标的。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条规定,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结合您提供的情况,您应该持《公证书》、《执行证书》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04
是的,需要。因为公证债权文书只是表明双方存在债权,且经过公证。至于债权的期限是否到期、是否偿还或部分偿还需要基本的审查。所以,公证债权文书到期后,申请人应向公证机关要求发出执行证书,公证机关向被申请人核实基本事实后做出执行证书。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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