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九十九条

如题所述

第一百九十九条【公示催告的判决】
  第一百九十九条 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解释】本条是关于公示催告的判决的规定。
  公示催告期间,没有人申报权利的,表明票据上的权利为申请人所有,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为了使宣告票据无效的判决为人们所知,也为了使票据支付人确定自己的支付行为,宣告票据无效的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票据支付人。宣告票据无效的判决具有两方面的法律后果:(1)除申请人外,其他人失去了对票据的权利,今后其他任何持票人要求支付,票据支付人有权拒付;(2)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可以向票据支付人主张权利,也就是说,申请人可以要求票据支付人付给其失去的票据上所载的金额。比如,某甲丢失一张20万元人民币的汇票,经公示催告程序,人民法院作出宣告该票据无效的判决,这时,甲可以根据人民法院的判决,要求票据支付人付给自己20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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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5-05-18
  2012年修订后的民诉法:
  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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