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第107条规定,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主持人(首先是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主持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还不能主持的由半数以上董事推荐一名董事主持)、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
所以,股东会决议不是必须要每个股东盖章(股东要盖章的情形是对决议的事项全体股东一致书面同意,可以不用召开股东大会,由股东在股东决议上盖章)。出席董事是必须要签字的。
另外,股东会决议不一定有效。根据《公司法》和《公司法司法解释4》,股东大会决议在有效之外,还有无效、可撤销和不成立三种情况。
1、无效的情形有决议的内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2、可撤销的情形有召开程序和表决方式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表决内容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
3、不成立的情形有未决议事项、未表决事项,出席人数和表决结果不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