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此大体上有三种观点:一种认为打工所得报酬就应该依法纳税;第二种观点认为大学生勤工俭学,所得的微薄收入主要用来补贴日益上涨的学习生活费,不应该再去交纳税款;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学生打工所得也应该适当交税,但目前的起征点太低,对于学生来说太不合理。
大学生打工所得该不该纳税?目前的纳税情况如何?就此,记者采访了位于大学聚集地的北京市海淀区地税局有关人士。
记者:在目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中,并没有对学生的打工收入作出专门规定,那么大学生的打工税收适用于哪一条计税规定?
地税局:学生勤工俭学的收入目前视同为劳务报酬,故应按劳务报酬所得交纳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与被服务单位或个人未建立长期的劳动合同,没有稳定的、连续的劳动的人事关系,而独立从事各种技艺劳务取得的报酬。
记者:学生打工的收入既然属于劳务报酬,应该如何计税,又怎样缴税呢?税务机关又怎样对这部分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情况进行监管?
地税局:学生勤工俭学的收入每次在1000元以内(含1000元)的,按照3%的税率全额计税。1000元-4000元之间的,先减去800元后,剩余部分按照20%的税率计税。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后,剩余部分再按照适用税率(4000元-20000元时为20%)计税。学生打工的个人所得税大部分都由支付报酬的企业代扣代缴,但是个人之间的现金交易则很难进行监管,只能靠大学生的自觉依法纳税意识。
(据悉,去年10月,北京市和海淀区地税局曾在清华、北大和人大三所高校发起过“诚信纳税,从我做起”的宣传活动,首都大学生的纳税积极性有了较大提高,也有一些学生主动到税务机关来申报交纳打工所得的税款。)
专家观点
中央财经大学税务系老师刘桓:首先应该说税务机关对学生打工征收个人所得税是有法律依据的。目前在《个人所得税》中没有规定学生的打工所得可以减免征税,并且国税总局也曾经强调过在校学生参与勤工俭学活动取得的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纳税所得项目的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但是合法的东西并不一定合乎情理,援引的法条也不一定适用。一般来说,获得劳务报酬的人大多具有多元收入,劳务报酬只是其第二或第三收入。但是学生的勤工俭学收入则是学生惟一的劳动收入,其所得也主要用于学习和生活等方面。而税收的主要原则之一就是对纳税人的基本生活费不征税。因此对学生的勤工俭学收入按照劳务报酬的税率征税显然是不合理的,过低的起征点使得税金侵占了学生的必要生活费。
学生的劳务报酬应该纳税,但需要在具体实施细则上进行变通,比如调整起征点和税率,给予其必要的优惠减免政策。
参考资料:http://www.ycwb.com/gb/content/2003-07/17/content_554969.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