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理念的基本含义是依据法律而不是个人的旨意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实行的是法治而不是人治;其核心是确立以宪法和法律为治国的最具权威的标准,树立法高于人、法大于权的观念。依法治国理念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基本内涵:
第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的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这一原则具有三个方面的含义,即公民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任何组织和个人郡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任何组织和个人的违法行为都必须依法受到追究。
第二,树立和维护法律权威。这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迫切需要。法律权威就是法律所具有的尊严、力量和威信。维护法律权威,必须确立法律是人们生活基本行为准则的观念;维护法律权威,必须首先维护宪法权威;维护法律权威,必须努力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的统一和尊严;维护法律权威,必须树立执法部门的公信力。
第三,严格依法办事。这是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也是法治区别于人治的重要标志。严格依法办事,就是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于一切国家机关特别是专门履行执法、司法职责的政法机关来说,严格依法办事要求必须做到职权由法定、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
社会主义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1、有法可依。有法可依是指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需要法律调整的领域和方面都有良好的法律可资依据和遵循。2、有法必依。有法必依是指一切政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公民都必须依法办事。这是依法治国的中心环节。3、执法必严。执法必严,是指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办事,坚决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4、违法必究。违法必究,就是要严格追究违法犯罪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这是依法治国的必要保证,是法律威严的重要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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