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企业,外方占80%的股份,能不能转让公司土地房屋?

中外双方争执,中方将公司帐和公章抢走,外方想将财产转移到另一个公司,想起草一份转让协议 ,转让土地房屋 场房

1、中方将公司帐和公章抢走:外方可以根据公司规章中规定的处理方式处理,或者是通过仲裁或司法机关诉讼解决。

2、外方不能土地房屋等将财产转移到另一个公司:
(1)如果这些房屋或土地属于中方的出资,转到另一外公司必须经过中方同意、而且要得相关审批机关批准才行,否则私下卖了也过不了户。
(2)如果不是中方的出资:中外双方都只是对土地和房屋拥有使用权,不可能转移给其他公司,一旦私下转移,中方和审批机关都可以追究外方的责任。

附: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合营企业使用场地,必须贯彻执行节约用地的原则。所需场地,应当由合营企业向所在地的市(县)级土地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通过签订合同取得场地使用权。合同应当订明场地面积、地点、用途、合同期限、场地使用权的费用(以下简称场地使用费)、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违反合同的罚则等。
(2)第四十五条 :合营企业所需场地的使用权,已为中国合营者所拥有的,中国合营者可以将其作为对合营企业的出资,其作价金额应当与取得同类场地使用权所应缴纳的使用费相同。
(3)第二十二条: 合营者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以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为出资的,其作价由合营各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或者聘请合营各方同意的第三者评定。
(4)第十九条 :合营企业在合营期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需减少的,须经审批机构批准。
(5)第二十条: 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的,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合营一方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时,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 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股权的条件,不得比向合营他方转让的条件优惠。 违反上述规定的,其转让无效。

(6)第九十七条 :合营各方在解释或者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时发生争议的,应当尽量通过友好协商或者调解解决。经过协商或者调解无效的,提请仲裁或者司法解决。

(7)第九十八条: 合营各方根据有关仲裁的书面协议,可以在中国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也可以在其他仲裁机构仲裁。

(8)第九十九条 :合营各方之间没有有关仲裁的书面协议的,发生争议的任何一方都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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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06-10
完全可以!中外一视同仁。不过,涉及外资,可能需要到当地外事部门去再咨询一些信息。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10-06-10
可以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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