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购买商品房后,在办理两证时是委托开发商办的。发证时,开发商将我的购房合同收走。
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第二十三条明确写着,“本合同连同附件共18页,一式伍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况如下:出卖人壹份,买受人壹份,房地局、土地局各壹份,银行壹份。”现在因办理户口问题,需要用到购房合同。当我找开发商说这事时,回答是管此事的人不在家,反正是东扯西拉,明明是一两天可解决的问题,非要一拖再拖直到十天后才给。这给也是有条件的,要交伍佰元押金,说什么别人都是这样的。没有办法因办事急需,只好交了伍佰元押金拿到购房合同。我就想不通,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明写有买受人应该有壹份,而今自己要用到它,现在还要去找开发商说好话,求他们帮忙,自己用自己的东西还要交押金,这到哪里说理去。不知有无相同经历的朋友,或懂得购房合同细节的律师,你们觉得这事合理吗?能否给予帮助讨回公道。
各位有的说办两证收购房合同很正常或很常见。那么,假若我的两证不是委托开发商去办理,而是自己去办,这购房合同该由哪个部门收去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