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计算方法:
(1)执行款=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迟延履行期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已于2009年3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8日起施行。
二00九年五月十一日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执行工作几个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川高法[2007]39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时,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执行款不足以偿付全部债务的,应当根据并还原则按比例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在执行和解中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
此复。
扩展资料:
《解释》第一次明确规定了一般债务利息与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关系,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截止时间、扣除期间,外币案件如何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等;重新规定和细化了起算时间、执行款项的清偿顺序等。
《解释》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解释》明确了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最高人民法院:延迟履行
孙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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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烜墚
资深刑事律师
张丽珍
婚姻家事专业律师
陈林
婚姻家事专业律师
陈绍熙
合同纠纷专业律师
杨鹏淋
资深劳动纠纷律师
查
看
更
多
01/利息计算依据
关于判决利息计算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相继对利息计算予以如下规定: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法释〔2009〕6号)(以下简称“批复”);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8号)(以下简称“解释”)。
《批复》节选
一、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时,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执行款不足以偿付全部债务的,应当根据并还原则按比例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在执行和解中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
附具体计算方法:
(1)执行款=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迟延履行期间。
《解释》节选
第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篇主要介绍在“解释”新规下债务利息如何计算。
02/利息计算过程
本篇将以如下案例为基础,假设债务人实际清偿日期为2018年12月20日的情况下,依据解释(法释〔2014〕8号)计算判决所述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案情参考
案情参考:张昌友与龙中华、赵举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7)黔0303民初4291号
一、张昌友与龙中华、赵举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昌友申请判决被告龙中华、赵举兰归还借款409200元及其利息(利息从2016年10月17日起,按约定的月息2%计算利息至付清该款时止)及被告承担差旅费、误工费、代理费62000元等诉求;
二、法院2017年11月15日一审判决,被告龙中华、赵举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昌友借款本金330000元并支付利息(截至2016年12月31日的利息为68400元;自2017年1月1日起,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支付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张昌友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计算思路
计算过程
03/利息计算须知
(1)关于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
根据《解释》,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人就《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答记者问所述:加倍部分债务利息采用单独的计算方法,与一般债务利息的计算没有关系。通俗地讲,就是两者“各算各的,互不影响”。具体而言,计算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基数、起止时间、利率等计算;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根据本解释规定的方法计算。
一句话,一般债务利息的计算,即法院怎么判,就怎么计算!!!
本案例中,关于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的计算,判决中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即包括了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本案例中,关于利息的计算判决若为计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则利息只能计算至2017-11-25,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利息,不予计算!!!
(2)关于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利息计算基数的确定
《解释》中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基数“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应当如何确定?是否包括一般债务利息,代垫费用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人就《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答记者问所述:基数不包含迟延履行期间开始前的一般债务利息。
同时根据法院判例:
《郑宗鉴与官喜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福清市人民法院(2016)闽0181执异1号):《解释》施行后以借款本金+一般债务利息+代垫费用作为计算加倍债务利息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彭先珍与孙朝执行其他一案执行裁定书(2016)琼执复15号:《解释》施行后,本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中,判定利罚息、指定履行期间届满前的一般债务利息均系根据实体法规定所确定的利息,属于一般债务利息。本案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仅为借款本金。执行中因被执行人部分清偿债务,依照《解释》的规定,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未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借款本金-部分清偿债务。
(3)《解释》的适用范围
本解释施行时(2014-08-01)尚未执行完毕部分的金钱债务,本解释施行前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按照之前的规定计算;施行后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按照本解释计算。本解释施行前本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来自V:高成资产
研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