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运营企业,公司准备在全公司范围内举行一个文明服务的学习,要使用一部分收费员微笑服务的录像作为正面例子,也准备使用一部分不微笑服务的录像作为负面例子,我很怀疑这样是否涉及侵犯肖像权。请教达人给出解释,谢谢!公司的文明服务考核很苛刻,扣分很厉害,扣分就扣工资,收费员负面情绪很大,作为负面例子的,基本上都是故意不笑的那种。作为当事人,肯定是不愿意作为负面例子被播出,还要在全公司面前进行讲解的,那感觉肯定像开批斗会一样。这年头,真的还可以开批斗会么?即使只是内部批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