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以前一直现医院(私立)上班,在08年底签订了劳动合同,因为个人原因在09年2月份辞职,后7月份再次受聘于现单位,在09年12月的时候叫我从新签订劳动合同在从新买保险,我拒绝了,因08年的时候买过,09年初在外地上班又买了一年,买到2010年2月,我才21岁,工作随时都可能变动,就没有考虑再买,我现在因为有孕要回家休养,在未签订劳动合同下没有产假,如果我现在离职,医院应当给予我在过去的10个月中的保险金吗?
到今年的7月20号满一年整,现在5个月孕,离单位需要20分钟公交,还要走10分钟,上下班很不方便,家里人希望我尽早辞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