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去年五月在廊坊全款购买了一套两居室,开发商只给了一张收据。今2011年12月底交房,还是不给开发票,是否合法?
开发商说两个月之后再开发票,且房屋质量不合格,请问我是否可以要求退房?
为什么要等到两个月之后再开发票,购房合同在房管局备案成功之后就应该给您开正式的不动产销售统一发票,您在哪个小区买的房?不会是小产权,开发商在故意拖延吧?还有您是如何判定房屋质量不合格的呢?
有没有法律的某项条文规定开发商交房时需要开发票?且如果到交房日期开发商没有通知收房,可不可以选择退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