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会构成对他人肖像权的侵犯?

如题所述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由此可见,构成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通常应具备两个要件:一是未经本人同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常见的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主要是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做商业广告、商品装潢、书刊封面及印刷挂历等。对于侵犯肖像权行为,受害人可自力制止,例如请求交出所拍胶卷,除去公开陈列肖像等,也可以依法请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或赔偿损失等。赔偿损失请求权,不以财产损害为要件。
  其他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侵犯肖像权也作出一些相应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除此之外,恶意毁损、玷污、丑化公民的肖像,或利用公民肖像进行人身攻击等,也属于侵害肖像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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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5-03
肖像权是指自然人所享有的对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一种人格权。肖像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未经本人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侮辱其肖像。如果受害者的肖像被擅自使用,属于侵权行为,可先协商,如拒不撤销者,可依法进行起诉,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2个回答  2013-11-13
袁律师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公民的肖像权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以营利为目的的,未经公民本人同意利用其肖像权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均为侵犯公民肖像权行为。因此,构成侵犯肖像权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以营利为目的,二是未经本人同意,三是使用了公民肖像。但司法实践中存在不以营利为目的而未经肖像权人同时制作、复制、宣传和展览他人肖像的,也应认定为构成对他人肖像权的侵害。但也存在例外保护,以下几种情形不应认定为侵害肖像权:一、新闻出版社需要使用他人肖像;二、司法行为使用他人肖像;三、为报道活动而拍摄集会、集体活动参加人的肖像;四、在风景点创作风景画;将人物作为点缀,或拍摄片将他人摄入其中;五、为公民本人的利益而使用公民的肖像。你所说的新闻片中私自使用他人肖像,如果是纯粹的新闻需要又没有营利的目的,应当属于例外保护,不构成对他人肖像权的侵害。你所说的公益广告,而又未经本人同意应当不属于例外保护,在司法实践中应当认定为对他人肖像权的侵害。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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