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中,占有物返还请求权为什么要设一年的诉讼时效呢?这一年是从知道被侵占事实开始还是从侵占发生之日起算?我在一本书上看到的是从侵占发生之日起算,那如果被侵占者一年后才知道自己的动产不动产被侵占,那也无法提起返还请求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