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组织认定办法》第七条:
申请认定慈善组织的基金会,应当向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以及不存在第五条所列情形的书面承诺;
(三)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召开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
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向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关于申请理由、慈善宗旨、开展慈善活动等情况的说明;
(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含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专项审计。
扩展资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为慈善组织:
1、有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不得担任慈善组织负责人的情形的;
2、申请前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的;
3、申请时被民政部门列入异常名录的;
4、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行为的。
慈善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要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认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接受社会监督。
参考资料来源:佛山市南海区民政局-慈善组织认定申请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