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税征收机关: 为土地,房屋所在地的财政机关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具体征收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向契税征收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并协助契税征收机关依法征收契税. (一般为所在地房管局或者地税部门)。
资料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第十二条
契税的缴存标准:
以昆山为例子给大家介绍:
1. 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2. 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3. 既不属于家庭唯一住房,也不属于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的契税税率为3%。
(另:1999年8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个人购买普通住房可选择适用2%的契税税率;2008年12月22日至2010年9月30日购买的普通住房可选择适用1%的契税税率。)
注:1.普通住房:苏州市人民政府苏府(2005)61号文件规定我市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商品住房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内。
资料来源:昆山房产信息网 http://www.ksfc.gov.cn/ks_index/index.aspx
注意: 每个地方实际情况不同,参考当地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契税相关条例》: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房屋维修基金的征收机关: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房管局,住建局)
房屋维修基金缴存标准:
根据建设部和财政部165号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的规定:
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