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律关系与行政关系主要有三大区别:
1、关于性质的区别
行政法律关系属于思想社会关系,体现了国家的意志,而行政关系不属于思想社会关系。这一分类是基于列宁对社会关系分为物质关系和思想关系的划分。
2、关于范围的区别
也就是说并非是所有的行政关系都属于行政法律关系的调整范围,例如行政指导、行政建议、行政咨询等行政关系,就不属于行政法律关系的范畴。
3、关于调整的不同
行政法律关系不同于行政关系;行政关系是行政法调整的对象,而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法调整的结果;行政法并不对所有行政关系作出规定或调整,只调整其主要部分。
学术界对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存在许多不同的看法,主要区别在于对行政法调整对象的理解不同。这里我们主要看看周有永教授的观点。他认为,行政法律关系是指行政法调整行政权力行使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后,通过行政法规范而形成的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行政主体是指具有行政权力和行政能力的社会组织,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力,并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一概念看似一般,但对于具体行政法律关系的适用,尤其是行政诉讼中的具体行政法律关系的适用,由于行政主体是否具有主体资格,是否具有法律权威,是否具有独立性,都具有重要意义。Y承担法律责任是审查的重要内容。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 行政法律关系 百度百科 行政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范围比行政关系小,但内容层次较高。行政关系是行政法调整的对象,而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法调整的结果。行政法并不对所有行政关系作出规定或调整,只调整其主要部分。
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受行政法律规范调控的因行政活动(权利活动和非权利活动)而形成或产生(引发)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行政关系是指行政组织在行使行政管理职权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其他行政组织或者与行政组织所属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以及国家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监督行政行为过程中,与行政组织及其所属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特征:
1、主体的恒定性与不可转化性。即关系中必有一方主体是行政主体,不以行政主体为一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不是行政法律关系,而且在我国,原告只能是行政相对人,被告则只能是行政主体,他们之间不能互为原被告(与民诉不同之处)
2、主体资格的受限制性。在我国,只有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才能成为行政主体。
3、主体地位“平等下的不平等性”。
(1)、主体双方各自权利义务性质不完全相同。
(2)、主体双方权利义务的数量不能相等,且一方所具有的权利义务是另一方所不具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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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性质的区别
行政法律关系属于思想社会关系,体现了国家的意志,而行政关系不属于思想社会关系。这一分类是基于列宁对社会关系分为物质关系和思想关系的划分。
2、关于范围的区别
也就是说并非是所有的行政关系都属于行政法律关系的调整范围,例如行政指导、行政建议、行政咨询等行政关系,就不属于行政法律关系的范畴。
3、关于调整的不同
行政法律关系不同于行政关系;行政关系是行政法调整的对象,而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法调整的结果;行政法并不对所有行政关系作出规定或调整,只调整其主要部分。
拓展资料
一、行政法律关系
(一)行政法律关系的界定
关于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在学术界有很多不同的观点,主要区别还是在于对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认识不同。在这里我们主要看周佑勇教授的观点。他认为,行政法律关系,是指行政法规范在对行政权力行使中产生或引发的各种社会关系加以调整之后所形成的一种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这一概念有三个方面的含义:
1、行政法律关系本源于行政权力行使中产生或引发的各种社会关系。
部门法对各种社会关系进行相应的调整,由此产生或引发相应的社会关系,例如民法对民事社会关系进行调整而产生民事法律关系,刑法对刑事社会关系进行调整而产生或引发刑事法律关系,同理,行政法对行政社会关系进行调整从而产生或引发行政法律关系。
2、行政法律关系形成于行政法规范对上述社会关系的调整。
行政权力的行使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仅是行政法律关系的原型,而不是行政法律关系本身,只是一种客观存在的事实关系,仅可以看做是“物质社会关系”。这些事实层面的关系在经过行政法规范的调整之后,增加了国家、相对人的意识和意志,才能够上升成为行政法律关系。
3、行政法律关系是一种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权利和义务是法律关系的基本内容。行政法规范对行政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只是创制了一种抽象的行为模式,一个类似于“模子”的存在,只有当一定的法律事实触发了某种抽象的行为模式,也就是说某种法律事实进入到这个“模子”中,才会形成行政法律关系,成为具体的、实实在在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
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包括三个方面: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行政第三人。
1、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就是指具有行政权能,并能以自己的名义运用行政权力,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社会组织。这一概念看起来是笼统的,但是在具体的行政法律关系应用,尤其是行政诉讼中却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因为行政主体是否具有主体资格、是否有法定职权、是否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是审查的一个重要内容。一个简单的例子是,有些城市为拆迁成立了相应的城市拆迁管理委员会,那么就需要确定这个委员会的主体资格有没有,是依据什么成立的,是否可以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如果答案是否定的,那么这个委员会作出的行政行为很可能就是无效的甚至是违法的。
2、行政相对人
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处于被管理地位的一方当事人,也就是说与行使职权的行政主体相对应、受行政权力作用或行政行为约束的另一方主体。通常情况下,将行政相对人分为内部相对人和外部相对人。我们通常遇到的最常见的是外部相对人,通常来说就是公民、法人、其他社会组织。
3、行政第三人
一般情况下,行政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主要是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但在特殊情况下,也可能会影响到除此二者之外的主体的利益,而这些利益不是直接的利益而是间接的利益,这些主体就被称之为行政第三人。比较权威的定义是:与已作出的行政行为有间接厉害关系的、受行政权间接作用或约束的、行政法律关系中潜在的或暗示的自然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行政关系
1、是指行政组织在行使行政管理职权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其他行政组织或者与行政组织所属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以及国家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监督行政行为过程中,与行政组织及其所属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换句话说,行政关系既包括外部行政关系,也包括内部行政关系;既包括行政管理关系,也包括监督行政关系。
2、行政关系,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能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
行政关系构成了行政法的调整对象,主要包括四类:
第一类是行政管理关系;
第二类是行政法制监督关系;
第三类是行政救济关系;
第四类是内部行政关系。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 行政法律关系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行政关系包括 1、行政管理关系 2、行政法制监督关系 3、行政救济关系 4、内部行政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受行政法律规范调控的因行政活动 (权力活动与非权力活动)而形成或产生(引发)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这种法律关系即应包括在行政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行政法的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应包括因行政活动而产生或引发的救济或监督关系。
行政关系强调的是上下级关系,行政法律关系强调的是权力义务关系。
扩展资料:
行政关系是指行政组织在行使行政管理职权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其他行政组织或者与行政组织所属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以及国家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监督行政行为过程中,与行政组织及其所属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换句话说,行政关系既包括外部行政关系,也包括内部行政关系;既包括行政管理关系,也包括监督行政关系。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行政关系
参考资料:中顾网鲍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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