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律对保释一词的解释

如题所述

在被逮捕的人提供担保或者接受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将其释放的制度。为在司法机关被关押的刑事被告人提供担保而准予释放。在实行资本主义的国家或地区,保释须由被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保佐人申请并缴纳相当数额的保证金。

在中国,对应当逮捕的人犯,如发现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及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或罪行较轻的人,即可采取取保候审的措施。司法机关将申请保释的人和保证人当面对保落实,然后予以释放。这种保释措施体现了革命的人道主义精神



扩展资料

保释,在中国称之为取保候审,在我国取保候审之中的“保证”,不仅有被保释之人的“保证”(在西方的刑事诉讼法中,往往是“宣誓”),还应包括财产之担保或他人之担保;而所候之“审”,除了法院的审判外,还包括侦查机关和起诉机关之传讯(审问)。

取保候审虽然为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但相对于刑事拘留和逮捕这两种强制措施而言,在我国的刑事诉讼实践中,却较少被采用。

这与《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公约》第9条第3项关于“等候审判的人受监禁不应作为一般规则”的规定,明显不相符合,因此,需对此问题予以研究,以推动取保候审在我国刑事诉讼过程中更多地被采用。

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八十五条规定:

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由看守所代为执行的罪犯,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假释的,由执行的看守所提出假释建议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查同意后,报请所在地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审核裁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保释金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保释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5-01-14
根据《朗文法律词典》的介绍,保释是指“在被逮捕的人提供担保或者接受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将其释放的制度”。保释制度发源于英国,大约形成于12-13世纪。波洛克和梅特兰认为保释制度直接产生于实际需要,而不是对抽象自由的热爱。[1]经历了500年的缓慢发展,英国1826年颁布的《刑事司法法令》才在本质上彻底改造了旧时代的保释,使之成为一个全新的制度。保释权的概念开始显现,并成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英国《1976年保释法》第1条规定:(1)在某人被指控或被宣告有罪的程序中或者相关的程序中,可准予保释。(2)因为某一罪行被逮捕或正在被签发逮捕证的犯罪人可准予保释。法律倾向于给予任何被监控者保释,准予保释是常态,而不准保释反而有着十分严格的规定。
英国法中,保释可分为无条件保释和附条件保释。无条件保释先于附条件保释产生,适用很广泛。无条件保释,释放时不要求提供金钱和证人担保或其他条件。相比无条件保释,英国为附条件保释设置了各种各样的条件。附条件保释基本适用于触犯严重罪名的犯罪嫌疑人。最常适用的条件包括在指定的地址居住、不与指定的人员接触、不去特定地方、实行宵禁、在某一具体的时间向警察署汇报、在一定的限制条件下,法院可以要求提供保证金来确保被告人准时到庭。其它还有时间限制、交出护照、电子技术监控等。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8-12-20
我于2016年将一家已注册多年的香港公司通过中介转让给他人
公司的董事做了变更,但因听信中介的话公司的银行账户未作签字人变更(中介骗我公司转让后,法律责任就转移了,银行系统会自动变更)
接手的人后来利用钓鱼邮件进行诈骗多家海外公司,海外公司向香港警方报案
今年我去香港,被香港警方以涉嫌洗黑钱扣留,缴纳了10万港币的保释金才得以保释

和香港警方交流后,发现他们有很多这样案件,很多国内的人不了解香港法律法规被中介忽悠误被卷入洗黑钱

请大家了解注意
有相同情况的朋友,大家一起交流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