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一些老赖恶意设立“居住权”以逃避债务,在房屋抵押、拍卖中应当如何避免这种漏洞?

如题所述

这个比较猫爪。因为阻止这种东西的就是不能善意取得,但是居住权的话可以相当于赠与一样的,没有对价的呀。这就给主张,不能善意,取得带来困难了,因为善于取得要求对价,但是如果是赠予的话就可以绕过善意取得这个对价的要求。但有一点是可以做到的,居住权的设立要求登记啊。所以你得马上申请执行。或者申请保全。另一种方法就是行使债权的撤销权,对于不当处分行为进行撤销,但这里。关于居住权是否是导致财产减少的行为,可能法院会有点争议吧。但事实上它确实会导致财产价值相对于第3人的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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