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一家公司上班,劳动合同签的是一天8小时,一周5天班,但是工资标准写的是最低工资标准,当时没看清楚就签了。实际上我们每天上8个半小时,一周上六天班。而且每周有1-2个晚上要加班,大概到晚上8点。加班没有任何加班费。我提出辞职,公司以没招到人交接工作为由拖时间,已经拖了一个月了,不签辞工单,不让我走。很多人辞职就是因为这样,被逼得最后只好自离,不要工资就走了。我想知道,我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么?我能以哪些理由告他们。我拒绝加班,他们还罚我款,我能告他们么?
劳动合同上没有劳动局的盖章。财务说一年才送去审核一次。我可以告他们欺骗劳动者么?
可以去劳动局告,至少可以要回自离没有拿到的工资。
这公司至少存在以后违反劳动法的行为:
工作时间超过44小时,但没有支付加班工资。
辞职后扣押员工应得的工资。
劳动合同没有盖劳动局的章(这个可以的),但劳动合同必须在劳动局备案。这个你可以去问问查实,如果没有备案,也是违反劳动法的。
不要便宜了这家垃圾公司,太黑了。
可以去劳动局告,至少可以要回自离没有拿到的工资。
这公司至少存在以后违反劳动法的行为:
工作时间超过44小时,但没有支付加班工资。
辞职后扣押员工应得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