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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认缴期限都是由股东自行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的第(五)条中列出: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说明出资时间是可以自行商定的。
注册资本认缴期限并不是越长越好。若规定的认缴期限内未能足额出资,应承担相应责任。
扩展资料:
第二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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