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厂工作期间意外受伤应该由谁承担!

一职工在厂工作期间因意外事故导致骨折,那么所有的费用应该由谁承担?越详细越好!

首先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 本条例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 受害方与企业之间是劳动关系(即便没有劳动合同.也属于事实劳动关系)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范围..如果主张权利必须经过仲裁机构的仲裁..任何一方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当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但是必须及时的做工伤认定以及伤残鉴定..赔偿项目很多都是根据伤残鉴定计算的。
作为受害方你可以主张的赔偿请求有:
一、医疗费(挂号费、医药费、检查费、手术费、及住院期间用于职工治疗的相关费用)
二、住院期间的护理费。
计算标准:(在实际审判中,以护理等级为前提参考,按照护理人有工作的应当按照护理天数×护理人本人工资计算,护理人无工作的按照统筹地区人均收入上一年度的标准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
适用法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四款
计算标准:住院天数×8元/天×70%
四、交通费、食宿费。
适用法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四款
计算标准: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五、康复性医疗费用。
适用法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六款。
标准:
六、停工留薪期工资。
适用法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
标准:(职工本人接受治疗之日-职工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职工本人工资
以上是职工工伤后应当获得的赔偿项目及标准。职工因工伤致残的应当享受以下待遇:
七、生活护理费。
适用法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
标准: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适用法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标准: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根据各省的具体标准计算...

以上是参考数据..赔偿计算还得结合具体的情况计算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3-11-11
所有的费用应该由工厂承担。这是一定的,先找仲裁部门协调看工厂态度,不行就去法院起诉。
第2个回答  2013-11-1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属于工伤,按《工伤保险条例》由工伤保险基金或单位承担责任。
第3个回答  2021-03-31
上班时间去喝水,被烫伤烫的很严重,上班时间是否是厂里的责任?是否以工商的名义让受伤人员在厂里休息?还是说是自己烫伤了,就没有保险工资?
第4个回答  2020-09-03
我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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