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关于被告主体资格

经常听到劳动监察大队几个字,如果劳动监察处罚企业是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们的名义处罚那被告就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问下是不是这样理解按照行政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委托劳动监察大队执法,那劳动监察大队是受委托机关。律师门说下哦

你说的是正确的,劳动监察大队是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二级单位,它没有行政执法权,它做出的处罚是以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名义作出的,它的行为属于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委托执法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受委托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以委托机关为被告。楼上那位纯粹胡说呢,不懂不要胡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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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6-11-01
  《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实施该行为的机构或者组织为被告。
  第二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情况下,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应当视为委托。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
第2个回答  2012-01-13
按你说的,应该是的。你可以以劳动监察大队为行政诉讼单位,也可以让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位行政诉讼单位。
第3个回答  2012-01-17
不是委托支付,就是法律赋予他们的行政职权,他们是劳动局的执法勤务机构。
就如同刑警支队一样,都是公安局的一个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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