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经济基础薄弱,以父亲对孩子的教育畸化为理由离婚时,离婚时可否获得孩子的抚养权和经济支援

孩子已经3周岁零4个月。离婚主要原因有2个,1是当前原因,孩子父亲对孩子的教育偏激,要么打,要么带着孩子一起玩电子游戏,妈妈阻止时爸爸粗鲁相对连骂带赶,所以渐渐的孩子比较喜欢爸爸,而对妈妈非闹即吼,出言不逊。判离婚时考虑到会征求孩子意见,妈妈担心有阻碍,担心孩子跟着爸爸会耽误一生。2是平素积累的原因,男方平时言语粗鲁骂口不断,婆家虽不在身边却言语偏袒;几年如一日屡教不改,忍无可忍现在变成对骂。担心日久影响孩子成长,初期因为孩子,将就一个完整的家,如今看来已经祸及孩子的学习和生活,一年来眼见3岁的孩子从懂事好学到不爱做游戏而只喜欢打电脑,越发心急,再加上夫妻情分因为长期以来的粗口也所剩无几所以,想结束这段婚姻对大家都好。
我现在就是希望能拿到孩子的抚养权并且由爸爸承担所有教育经费。之前生活中男方没有给过生活费,而且家中存款也从不让我知晓,生活开销又庞大,所以辞职后带孩子我都花的是之前上班时的积蓄,现在也所剩无几,正忙着找工作,因还没有收入,也担心影响孩子抚养权的问题。
背景:我家人都在当地,孩子爸爸老家东北的,北京这边没有亲人在。这个应该能勉强算是优势吧

协商不成 法院根据有利于孩子成长的原则判决。
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1993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
  2.法发[1993]30号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2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2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2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负担2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8.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9.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10.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11.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岁为止。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12.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13.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
  14.《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未表示反对,并与该子女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离婚后,应由双方负担子女的抚育费;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应由收养方抚养该子女。
  15.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2-01-12
抚养是一种义务并非权利,虽然离婚和经济基础薄弱,也有抚养义务;抚养需要经济条件,在条件较差时可以考虑适当少承担些。
第2个回答  2012-01-12
需要综合考虑哪方父母对于孩子的成长有利才能判定。
另外,一般司法实务中3岁以下孩子归母亲。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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