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什么是票据无效,是不是意味着不能主张和履行票据的权利义务 票据无效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如题所述

票据无效:
  1.《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八条 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2.《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九条 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3.绝对必须记载事项未记载的,票据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一)表明‘汇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三)确定的金额; (四)付款人名称; (五)收款人名称; (六)出票日期; (七)出票人签章。 汇票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第七十六条规定:“本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一)表明‘本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三)确定的金额; (四)收款人名称; (五)出票日期; (六)出票人签章。 本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本票无效。”第八十五条规定:“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支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三)确定的金额; (四)付款人名称; (五)出票日期; (六)出票人签章。支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

后果:第一百零二条 有下列票据欺诈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变造票据的;
(二)故意使用伪造、变造的票据的;追问

票据无效的法律效果是什么?

追答

既然法律不承认票据有效,废纸对待(部分无效的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伪造、变造追究刑事责任。

追问

由于出票人的签章不符合法律规定导致票据无效的,也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吗?

追答

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如果是出票人在出票时就存在票据无效的情况,则根本就是没用的票。第一个收票的人就没有主张票据的权利。

追问

不是编造和伪造 是出票人的签章不符合规定导致的票据无效。

追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一百零二条 有下列票据欺诈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变造票据的;
(二)故意使用伪造、变造的票据的;
(三)签发空头支票或者故意签发与其预留的本名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四)签发无可靠资金来源的汇票、本票,骗取资金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
的;
(六)冒用他人的票据,或者故意使用过期或者作废的票据,骗取财物的;
(七)付款人同出票人、持票人恶意串通,实施前六项所列行为之一的。

追问

再强调一遍不是伪造和变造 是出票人的签章不符合规定导致的票据无效。例如支票的出票人签章与预留在银行的签章不一致,导致票据无效。其后果是不是跟废纸一样吗?

追答

如果这个公司签发空头支票或者故意签发与其预留的本名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构成欺诈,可以追究刑事责任。你的票据权利没有。
遇到这种情况,参考下面的看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无其他回答
相似回答
大家正在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