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役法第六十条规定:义务兵退出现役,按照国家规定发给退役金,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接收,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可以发给经济补助。
如上所诉,退役金和安置卡所代表的地方经济补助是两码事。退役金由服役部队在退伍时发放,由国家财政负担;地方经济补助(货币化安置补助)由市、县两级(省直管县由省、县两级)财政承担。两者没有冲突。
目前你们连队所征询的是否有安置卡是国家为了解决兵役法修订前入伍的,兵役法修订后退伍的这部分有安置卡的非农户口大学生安置问题,采取主动放弃安置的给予每年4500的经济补偿,当地民政部门不再另行发放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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