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20日晚我开小车和一电动在安镇路口碰了下。因我当时速度较慢,电动车车主见有车或许紧张,电动车自己倒下电瓶划伤了他的小腿部位,他说自己缝了二十几针,我的车擦掉了点漆。
他当天就出院,之后医院叫她两天换药一次,吃点消炎药。现在交警已出交通事故认定书,电动车为主要责任,交警和我都已签字,但电动车车主不肯签,他说要我拿出一万五千元钱给他,用了多下来再还我。经多次调解未果,象他提出的根本条件根本不合理,再者保险公司要按票据才能赔偿。如果我不给他,这个事情一直拖着。
时间过了一个月,经调解,电动车车主要求我付6300元,其中包括医药费(医院费用、医院停车费及药店配药费),我把钱付了后于2011年9月28日车从交警队提出。
现她还要求我赔偿当时她的一双皮鞋的费用、误工费45天(1999元/月)、从她家至医院的6次汽车油费等费用,请问这些费用是否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