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中国古代的法律不能引导中国走向法治

如题所述

  中国古代的法律是围绕着“家族”以及“阶级”这两条主线展开的,所以它散发着浓重的“血缘”和“特权”的味道,因此就决定了它自身具有难以融入当代法制建设的局限性,与当代法制建设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罚不徇私情”等原则格格不入。
  中国古代自然法思想肯定国家的绝对合理性,有国家、民众而无个体、有君权无人权,缺乏普遍正义和人民民主思想,国家、家族、男性至上;社会人际关系自家族开始,以血缘纽带贯穿始终,国家自然化,一切立足于治理国家,法律、国家一体,仁义礼法道,人性善恶无不如此;法律决定于国家需要、完全工具化,反之亦然,国家也工具化,成为君主实行统治的手段。

  中国自然法的法律观始终是法制、道德合一。如仁法、道法、博爱互利法,都十分强调道德规范的重要性,所谓以家国天下为先,舍生取义,自我牺牲。

  一、周公制礼

  1、[1]西周初期,相传“周公制礼”,即在周公主持下,对以往的传统习惯进行了补充、整理,制定出一整套以维护宗法等级制为中心的行为规范以及相应的典章制度、礼节仪式。[2]{1}它始终贯穿着这样几个原则,即“亲亲也,尊尊也,长长也,男女有别,此其不可得与民变也。”{2}“亲亲”,就是必须亲爱自己的亲属,必须做到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尊尊”,就是要下级服从上级,必须做到不许犯上,不许违抗。

  2、周公认为,统治者应勤政修德,加强自我克制,实行以“亲亲”、“尊尊”为原则的礼治,推行德政。

  二、仁论

  1、[1]{1}孔丘提出,治国执法必须从“修身”开始:“修己以安人”。统治者“身正”即能以身作则,他的政令便可通行无阻;反之,“其身不正,虽令不从”,政令便无法贯彻。{2}孟轲也认为法律关系首先是上行下效的关系,君主的道德维系天下的纲带,“身正而天下归之”,“君仁莫不仁,君义莫不义,君正莫不正”。[2]孔丘自称“述而不作,信而好古”,赞扬周公之德,其可谓至德也“,因此以”克己复礼“为己任。[3]孔丘认为,”仁“是最高尚的道德,最完美的人格。{1}君子时时刻刻都不能违背”仁“的要求,无论遇到什么情况、在任何场合都要坚持”仁“。{2}仁的基本精神是重视人,仁的基本含义是”爱人“。将”爱人“用之于处理家庭关系,就是父慈、子孝、兄友、弟恭;用之于处理政治关系,就是”君使臣以礼,臣事君以忠“;用之于处理统治者内部关系,就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用之于处理君子与小人的关系,即使”恭、宽、信、敏、惠。恭则不侮,宽则得众,信则人任焉,敏则有功,会则足以使人“。{3}”爱人“必须从”亲亲“开始,由亲及疏,由己及人。

  2、以“爱人”为中心,以孝悌为根本,以“克己”、“忠恕”为手段,以恢复和完善礼治为目的,这就是孔丘“仁”论的实质内容,也是他自然法思想的主要结构。

  三、兼相爱,交相利

  1、墨子说:“子墨子置立天志,以为法仪”。他认为,天(自然或上帝)最公正无私,他平等地对待每一个人而没有丝毫偏向,它给人们吩咐的恩泽却不要求感恩戴德,它的权威普及四方经久不衰,所以圣王治理国家应该效法这种“天志”来制定法令和政策。

  2、用“天志”作为测定是非善恶的客观依据,作为衡量人们言行的最高标准,是因为,1)“天志”爱人,“天”是为了庶民百姓的利益而造就世界万物得。2)“天”具有主宰人间赏罚的最高权威,君主也必须按照“天志”办事。3)“天”兼有万物,一视同仁,“天志”的公正无私是普遍和永恒的。4)“天”是人类的良知和正确认识的总根源。

  3、1)“兼爱”和“交利”是墨家用来消除混乱,改造社会,实现理想的总纲领。2)[1]墨家强调谋求公利、众利,即“百姓之利”、“万民之利”,坚决反对之为一己一身而损害他人的私利,即“亏人自利”。[2]墨子说:“必务求兴天下之利,除天下之害,将以为法乎天下,利人乎即为,不利人乎即止。”

  四、无为之法,道法自然

  1、1)老子认为,最理想的社会是“天下有道”的社会,而判断是否“有道”的关键在于是否合乎“自然”。2)[1]老子指出:“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这里的“法”是效法,遵从的意思。“自然”就是自然而然,听任万物自由发展,没有任何人为或者强迫的成分。[2]老子把“自然”当作一切事物的起点和归宿,作为支配和决定一切事物发展的规律。

  2、老子的自然法观念主要表现:1)道是宇宙的本体,主宰着天地万物。“天下万物生于有,有生于无”,正是这无所不生、无所不有的道,化生和主宰着宇宙和人类社会。2)[1]道充满与天地,普遍而且公正无私。[2]老子说:“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道乃久”,“天网恢恢,疏而不失”。“天道无亲,常与善人”。“生而不有,为而不持,长而不宰”。“天地不仁,以万物为刍狗”。3)道“独立而不改,周兴而不殆”。“反者,道之动”。“其中有精”、“其中有信”。老子认为“道”是客观的。4)老子说:“失道而后德,失德而后仁,失仁而后礼”,“大道废,有仁义”,只有道菜是最高的准则。5)老子说:“天之道不争而善胜,不言而善应,不召而自来,燀然而善谋”。因此,“道常无为而无不为,侯王若能守之,万物将自化”。

  3、老子说:“天之道,利而不害。圣人之道,为而不争”,“处无为之是,行不言之教”,“孔德之容,唯道是从”,即人类最高的德行,就是真正地按“道”行事。总之,人定法要服从“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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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12-02
中国古代只有皇家的一部法律,不想当今社会,制定的法律这么多。古代人的思想很朴素,基本上是用儒家的思想在治理社会,儒家讲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一切从修身开始,做人讲仁、义、礼、智、信,为人处事遵循中庸之道。很多人误会了孔夫子中庸的本意,把中庸误会成平庸,这是大错特错的。一个人不修身,你还做不到中庸呢?一个人不通过修身达到一定的思想境界,也很难理解中庸的真正内涵。现代人知道,任何事物的发展变化,都存在其内在的规律,这种规律存在周期性。这种周期性,用佛家的话说,叫做成住坏灭。中庸之道最浅显的解释就是让事物在发展过程中处于不偏不倚这样一种状态,从而避免其过早的走入坏灭阶段。只可惜,现在很多人的做法恰恰是违背中庸之道的。人类社会的发展,同样遵循成、住、坏、灭的规律。当今社会,由于人类背离了中庸之道,片面追求经济效益,无所顾忌的干着破坏自身生存环境的蠢事。人生追求的不是道,而是欲。人心不古,魔性大发,社会乱象纵生。在这种没有办法治理人心的情况下,人们只能采用法律的手段,用什么法制呀、法治等等,这只是没有办法的办法,有人还感觉不错。这绝对不是什么好的兆头,有人说,人家西方不也实现法治了么?人家西方人的思想没有中国人这么复杂,而且人家有一个强大的宗教信仰在那里支撑着人心。中国人在法律面前想什么,他不是想着这么去维护法律,他想的是怎么去钻法律的空子。这就是人心的可怕,如果没有明白这一点,那就只能是空谈。中国的根本问题是如何去善化人心,法律能够治人,但治不了人心。况且中国很多参予制订法律的人,本身的动机就不一定是善的,当然它的效果也就可想而知了。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8-04-01
中国历代的法律,都给统治阶层留下了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努力使民众不依赖法律,而依赖官僚。前些日子看了一期大讲堂,他就说,斗殴杀人在很多朝代都是死罪,没有正当防卫的说法,但是这些人大部分都不会死,因为统治阶层留下了各自的施恩的接口。比如每年的大赦,或者秋后问斩的皇帝亲自勾绝等等,大部分正当防卫的或有其他原因杀人的,都能在这样的机会中活下来。活下来的人以及他们的亲人都不会去相信法律,因为法律规定他的罪行是要死的,而是皇权让他活了下来。所以历朝历代下来,中国人没有养成相信法律的习惯,而是习惯于相信有权力的人。其实现在也一样,经常有领导批示:“要严格依法办事”,为啥依法办事要领导批准?那就是没有掌权的人支持,是不能够依法办事的。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第3个回答  2011-12-02
中国想要走向法治,首先在形式上要成为法制现代化的国家,继而从法律意识上建设法治国家。单这点上来看,中国古代法律有“诸法合体,民刑不分”的特点,近代在吸收西方法律制度的特点后才设立部门法,这是较为落后的。其次,中国传统封建礼教也制约着中国立法者的思想,一切法律以维护“贵贱”、“上下”的等级制度和礼数为目的,立法的动机上也较为落后。比较直接的一点原因就是中国古代封建制度,法律的制定收到君权的制约,而西方法律发展的主要时期就是君权被削弱的时期,所以无论从中国古代法律的制度体系、立法者目的或是古代政治体制上来看,中国古代法律都需要进一步发展才能引导中国走向法治。
并不是说中华法系不辉煌,只不过不满足现代社会的要求而已,其中的“亲亲相隐匿不为罪”等等思想现在依然有借鉴的价值。
原创,希望对你有帮助。
第4个回答  2011-12-02
古代帝王专权啊,封建君主制高度集中,都是人治。就是现在也不能说是法治啊,人为干预的因素还是很大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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